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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来了,资产不过500万都不带你玩?

发表时间:2018-05-16 16:29:00    作者:匿名

427日晚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这距去年11月征求意见稿发出至今,已有半年时间。对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规范资管行业发展的监管核心要义并未发生较大变化,细微差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过渡期有所延长,《意见》将过渡期从2019630日”延长至2020年底。

二、打破刚兑,其认定标准包括四条,即违反净值原则、滚动发行、在发生兑付困难时 再发行产品或用自筹资金兑付以及监管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只允许一层委外,禁止多层嵌套,并实行穿透监管;

四、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资金池运作;

五、降低期限错配风险,投资非标资产其终止日不能晚于封闭产品到期日和开放产品最 近一次开放日,继续要求强化久期管理。

总体而言,虽然过渡期的时间进行了延长,但防控金融风险的大趋势没有改变。金融机构应当在过渡期内设置资管业务整改计划,并由监管部门认可。通过细细研读《意见》,小金大致总结了以下几个要点,并进行简要解读:

(一)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明确规定以下行为将视为刚性兑付:

(1)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管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 以此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2)资管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兑付困难时,发行或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 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3)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保本保收益。

同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二)新规出台后,怎样才算合格的投资者呢?

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者分为不特定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大类。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

(一)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相对于之前单一规定的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此次新规明确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三)去杠杆,压缩规模

资管新规明确要求以下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一)公募产品。

  (二)开放式私募产品。

  (三)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私募产品,投资比例超过50%即视为单一。

(四)投资债券、股票等标准化资产比例超过50%的私募产品。

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发行分级资产管理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该资产管理产品进行自主管理,不得转委托给劣后级投资者。

新规出台以前,部分机构出现高杠杆的情况,有的是40-50倍,部分到60倍!相当于自己只有2块钱,却搞出来100块的资产!98是负债!资管新规明确要求,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这就是杠杆上限。

(四)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

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

金融机构将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于其他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将本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的,该受托机构应当为具有专业投资能力和资质的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并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规范资金池

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资产管理产品的期限设定不同的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

申万宏源宏观分析师邱涤凡称,整体来看,正式稿更注重平衡防风险对经济和市场的影响,有利于监管的平稳落地。资管新规的核心目标在于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对资金池业务、刚性兑付、多层嵌套、通道业务、非标业务等重点领域的措施依然严厉。

在小金看来,此次监管新规在整改期限上适当放宽,监管规定更加严格,也更具有实操性。此次新规的出台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但对于投资者而言,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门槛将更高,更多风险将自行承担(不再刚兑)。建议投资者们理性判断产品风险,合理配置资产进行相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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